可转债投资修炼手册(一):认识可转债
近期,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业务规则。为了更好地帮助投资者了解可转债的特点、新规要求,知悉投资风险,我们制作了系列投教作品。今天,为大家介绍的是第一期《认识可转债》,了解一下可转债的产品特点、基本要素和常见条款。(VIP开户,点击旁边微信\电话咨询)
本系列所称的可转债,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和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
与普通公司债券相业,可转债有什么特点?
与普通公司债券相比,可转债的显著不同之处就是可转债持有人享有转股权,也就是投资者在一定时间内可以按照既定的转股价格转换为指定股票。近年来,可转债作为一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混合证券品种,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可转债的退出方式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投资者申购或者买入可转债后,持有的可转债可能有5种退出方式,包括直接卖出、转换为股票后卖出、被上市公司提前赎回、回售给上市公司以及到期还本付息。
转股价格,是指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事先约定的将可转债转换成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特定价格。为了防止上市公司“任性”低价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通常,一张可转债可转股的数量=债券面值÷转股价格。
如果A公司发行一张可转债的面值为100元,约定转股价格为10元,那么投资者持有的一张可转债就可以在约定条件下转换成10股A公司的股票。
对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来说,上市公司在募集说明书里和投资者约定的转股价格为“初始转股价格”。在可转债发行后的存续期里,上市公司可能会因为持续经营发生很多故事,比如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每一个故事都可能会引起公司股份变动,这时候上市公司理应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举例说明
A公司和投资者约定初始转股价格为10元,但是担心万一股价低迷投资者不行使转股权,最后还要还本付息。于是,A公司就加了一个“下修”条款,约定在转债的存续期内,股价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8元时,转股价格可以向下修正。
“下修”有两个“规矩”:
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
价格限制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述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什么是转股价值?
转股价值是指在某一时点,可转债如果转换成股票所对应的股票价值。因为某一时刻的正股价是确定的,所以该时刻的转股价值也可以确定,即转股价值=一张可转债可转股的数量×正股价=债券面值÷转股价格×正股价。
如果上述A公司现在的股价为12元,那么此刻:
转股价值=100÷10×12=120元。
什么是转股溢价率?
举例说明
假如此时上述A公司的可转债价格为130元,那么此刻:转股溢价率=(130÷120-1)×100%=8.33%。
强制赎回条款(有的写成“有条件赎回条款”),规定发行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
举例说明
A公司担心当股价表现特别好的时候,如涨到20元,如果还以10元转股就太亏了。所以A公司就和投资者约定,如果正股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收盘价不低于13元时,A公司有权以债券面值加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回售条款是对投资者有利的条款,可转债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可转债卖回给上市公司。由于可转债的利率较低,投资者买可转债一般不会真的持有至到期,那么如果正股价格持续低迷,上市公司又不下修转股价,长期持有可转债就不划算了。
A公司为了打消投资者的上述顾虑,约定如果股价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8元,投资者可以在当年行使一次回售权,以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把持有的可转债卖回给A公司。
另外,还应当约定发行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可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