叩富问财官方评定为【优质回答】1盈利测试
2.市值/收入测试
3.市值/收入/现金流量测试
股东应占盈利:过去三个财政年度至少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盈利至少2,000万盈利,及前两年累计盈利至少3,000万港元)市值
盈利测试:上市时至少达2亿港元
市值/收入测试:上市时至少达40亿港元
市值/收入/现金流量测试:上市时至少达20亿港元收入
市值/收入测试: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
市值/收入/现金流量测试: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现金流量
市值/收入/现金流量测试:前3个财政年度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注:交易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并/或修订或豁免上述的盈利或其他财务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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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8-7-12 14:58 青岛 举报
问一问,专业解答少走弯路
叩富问财官方评定为【优质回答】(I)财务要求:
A、主板
主板新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并须符合下列三项财务准则其中一项:
1.盈利测试
2.市值/收入测试
3.市值/收入/现金流量测试
股东应占盈利:过去三个财政年度至少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盈利至少2,000万盈利,及前两年累计盈利至少3,000万港元)
市值
盈利测试:上市时至少达2亿港元
市值/收入测试:上市时至少达40亿港元
市值/收入/现金流量测试:上市时至少达20亿港元
收入
市值/收入测试: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
市值/收入/现金流量测试: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
现金流量
市值/收入/现金流量测试:前3个财政年度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
注:交易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并/或修订或豁免上述的盈利或其他财务准则规定。
B、创业板
创业板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包括:
i.日常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上市文件刊发之前两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2,000万港元
ii.上市时市值至少达1亿港元
(II)可接受的司法地区
《主板规则》第19章和《创业板规则》第24章规定了海外公司寻求在联交所作主要上市时的基本要求。《主板规则》第19.05(1)(b)条和《创业板规则》第24.05(1)(b)条及相关解释列明了海外公司寻求在联交所作主要上市时对于股东保护的标准。
注册在香港或其他已接纳的司法地区以外的申请人寻求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联交所将根据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来考核,申请人要表明其能为股东提供的保障水准至少相当于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准。2013年9月,联交所及证监会刊发经修订的「有关海外公司上市的联合政策声明」(「修订联合政策声明」)。修订联合政策声明旨在:提高上市程序的透明度;为寻求在香港作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的海外公司提供清晰的监管指引;以及维持香港金融市场的质素。
(III)会计准则
新申请人的账目必须按《香港财务汇报准则》、《国际财务汇报准则》或《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只适用于中国发行人)编制。
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
A、主板
如属海外注册成立的主板新申请人正寻求于本交易所作第二上市,本交易所可接纳其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或在若干情况下按个别情况,接纳其他会计准则编制的账目。
B、创业板
创业板新申请人(其主要业务活动并不包括地产发展及╱或投资)若已经或将会同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NASDAQ全国市场上市,则其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账目可获接纳。
(IV)是否适合上市
必须是本交易所认为适合上市的发行人及业务。
如发行人或其集团(投资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则其一般不会被视为适合上市,除非其所从事或主要从事的业务是证券经纪业务。
(V)营业纪录及管理层
A、主板
主板新申请人须具备至少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这实际指该公司:
1.在至少前3个财政年度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
2.在至少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拥有权和控制权大致维持不变
豁免:
在市值/收入测试下,如新申请人能证明下述情况,本交易所可接纳新申请人在管理层大致相若的条件下具备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
1.董事及管理层在新申请人所属业务及行业中拥有足够(至少三年)及令人满意的经验;
2.在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
B、创业板
创业板新申请人必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
1.管理层在最近2个财政年度维持不变;
2.在刊发上市文件前的完整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豁免:
在下列情况下,联交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记录,及╱或修订或豁免拥有权及控制权维持不变的要求:
1.新成立的「工程项目」公司;
2.矿业公司。
(VI)最低市值
新申请人上市时证券预期市值至少为
主板:2亿港元
创业板:1亿港元
(VII)公众持股的市值
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
主板:5,000万港元
创业板:3,000万港元
(VIII)公众持股量
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数目总额至少25%。
若发行人除了正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外也拥有其他类别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在所有受监管市场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数目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数目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5%,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
主板:5,000万港元
创业板:3,000万港元
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本交易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至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IX)股东分布
主板:持有正申请上市的有关证券的股东须至少为300人
创业板:必须至少有100名公众股东
注: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数不得占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逾50%
(X)招股机制
主板:若公众人士对新申请人证券的需求可能甚大,新申请人不得仅以配售形式上市。
《主板上市规则》载有首次公开招股有关股份分配的若干程序。有关详情请参阅《主板上市规则》《第18项应用指引》「证券的首次公开招股」
创业板:新申请人可自由决定其招股机制,亦可仅以配售形式于本交易所上市。
(XI)招股价
《主板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规则》都没有规定招股价,但新股不得以低于面值发行。
发布于2018-7-12 15:14 苏州 举报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主线业务: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线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盈利的要求。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
业务目标声明:并无有关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市值:香港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公众持股量: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可降低为10%)。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股东人数: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百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三名股东持有。
内地企业香港上市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香港创业板上市要求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主线业务:必须从事单一业务,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活动。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不设溢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纪录”减至12个月)。
业务目标声明:须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致该等目标。
市值: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香港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
公众持股量: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公众持股量可减至20%)。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在“活跃业务纪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
包销安排: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
发布于2018-7-13 08:51 北京 举报
您好,港股上市条件介绍如下:
一、主板市场
1、财务要求:过去三个财政年度至少5, 000万港元盈利,同时上市时市值至少达到2亿港元。
2、如果上市时市值达到40亿港元,需要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的收入至少为5亿港元。
3、如果上市时市值达到20亿港元,需要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的收入至少5亿港元,且前三个财政年度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
4、会计准则为《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财务准则》 ,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
5、营业纪录及管理层,在至少前三个财务年度有营业纪录且管理层维持不变,在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财务年度所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6、新申请人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至少为1.257亿港币。
二、创业板市场
1、财务要求:创业板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包括旧常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上市文件刊发之前两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2, 000万港元,上市时市值至少达1亿港元。
2、会计准则为《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 ,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
3、营业记录及管理层:新申请人必须具备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管理层在最近2个财政年度维持不变以及最近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4、最低市值:新申请人上市时证券与其市值至少为1亿港元。
5、公众持股的市值:新申请人与其证券上市时有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市值须至少为3, 000万港元。
6、公众持股量: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
7、股东分布:持有有关证券的公众股东须至少为100人,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数不得占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逾50%。
以上是关于港股上市条件有哪些的回答,希望对你帮助,如有疑问请联系我。
发布于2021-4-28 13:34 北京 举报
香港资本市场有主板和创业板市场之分。创业板市场主要面对规模较小,但是具有较高增长潜力的公司,对上市企业的要求较为宽松。主板市场面对规模大、较为成熟的企业,对上市企业的要求较为严格。
(一)主板市场
1、财务要求
2、会计准则为《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
3、营业记录及管理层
4、最低市值
5、公众持股的市值
6、公众持股量
7、股东分布
(二)创业板市场
1、财务要求
2、会计准则为《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
3、营业记录及管理层
4、最低市值
5、公众持股的市值
6、公众持股量
7、股东分布
还有港股的交易需要开通港股的证券账户,港股的开户建议选择老虎证券。
有问题欢迎咨询我。
发布于2021-6-17 11:18 上海 举报
发布于2018-7-12 14:55 成都 举报
·主线业务: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线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
·业务目标声明:并无有关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最低市值: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发布于2018-7-12 14:55 成都 举报
(1)发行人及其业务必须为联交所认为适宜上市者。资产全部或大部分为现金或短期证券的发行人或集团(投资公司除外)一般不会视为适宜上市;
(2)发行人必须符合《上市规则》中“盈利测试”、“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或“市值/收益测试”中的其中一项,其中的市值以公司全部股本乘以公司在香港市场的股价计算。
①盈利测试;
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
至少3个会计年度管理层维持不变,且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年度的大股东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最近一年股东应占溢利(即税后利润)不得少于2000万港元,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占溢利不得低于3000万港元。
②市值/收入/现金流量测试
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
至少3个会计年度管理层维持不变,且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年度的大股东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上市时市值至少为20亿港元,经审计的最近一个年度的收入至少为5亿港元及前三年会计年度的现金流量合计至少为1亿港元。
③市值/收入测试
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
至少3个会计年度管理层维持不变,且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上市时市值至少为40亿港元,经审计的最近一个年度的收入至少为5亿港元及上市时至少有1000名股东。
(3)除符合以上任一的测试标准年,所有新申请人还需符合以下要求:
①新申请人上市时的预计市值不得少于2亿港元,而为公众人士所持有的证券的预计市值通常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
②为确保上市证券有一定的流通量,对公众持股有如下要求:任何类别的上市证券一般必须有至少25%为公众人士所持有,若发行人上市时预计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公众人士所持有的比率可降低至15%至25%之间;股东的最少数目为300名,对通过市值/收入测试而上市的公司,其股东的最少数目为1000名,持股量最高的3名公众股东实际不行行有超过50%的公众股持股量。
③新申请人必须做出必要的安排,使其证券符合香港市场交易及结算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在其中央结算系统寄存、交收及结算。
以上只概述联交所对上市申请人的一些基本要求。对于基建工程公司、矿务公司、海外发行人及一些内地发行人申请上市,联交所另有特别或附加的上市要求,详情请参阅《证券上市规则》,并以此为准。
对申请H股上市的中国公司,按中国证监会1999年发布的《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到境外上市的企业必须满足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集资金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以及过去一年的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即俗称“四五六”的规定);主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后12个月内,不能再发行股票或可换股债券(创业板公司则为上市后6个月内)。同时,联交所一般将不会考虑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提出的分拆上市的申请,即将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或业务的联交所或其他地方分拆作独立上市。
发布于2018-7-12 14:55 武汉 举报
1、香港是国际公认的金融中心,已有众多中国内地企业以及跨国公司在香港上市集资。
2、香港没有外汇管制,资金流出入不受限制;香港税率低、基础设施一流、政府廉洁高效。在香港上市,有助于内地发行人建立国际化运作平台,实施“走出去”战略。
3、香港作为中国的一部分,长期以来是内地企业海外上市的首选市场。一些在香港及其他主要海外交易所双重上市的内地企业,其绝大部分的股份买卖在香港市场进行。香港证券市场既达到国际标准,又是内地企业上市的本土市场。
4、香港的法律体制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法制健全。这为筹集资金的公司奠定坚实基础,也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
5、除《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外,在个别情况下,香港交易所也会接纳新申请人采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及其他会计准则。
6、香港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力求符合国际标准,对上市发行人提出高水平的披露规定。香港交易所对企业管治要求严格,确保投资者能够从发行人处及时获取透明的资料,以便评价公司的状况及前景。
7、在香港上市六个月之后,上市发行人就可以进行新股融资。
8、香港的证券及银行业以健全、稳健著称;交易所拥有先进完善的交易、结算及交收设施。
9、香港与内地往来十分便捷,语言文化基本相同,便于上市发行人与投资者及监管机构沟通。
二、香港上市条件
香港资本市场有主板和创业板市场之分。创业板市场主要面对规模较小,但是具有较高增长潜力的公司,对上市企业的要求较为宽松。主板市场面对规模大、较为成熟的企业,对上市企业的要求较为严格。
(一)香港主板市场
1、财务要求
(1)过去三个财政年度至少5,000万港元盈利(最近一年盈利至少2,000万,以及前两年累计盈利至少3,000万港元),同时上市时市值至少达到2亿港元;
(2)上市时市值至少达到40亿港元且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的收入至少为5亿港元;
(3)上市时市值至少达20亿港元,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的收入至少5亿港元,且前三个财政年度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
2、会计准则为《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
3、营业记录及管理层
在至少前三个财政年度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在至少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拥有权和控制权大致维持不变。
4、最低市值
新申请人上市时证券与其市值至少为2亿港元。
5、公众持股的市值
新申请人与其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至少为5,000万港元。
6、公众持股量
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
7、股东分布
持有有关证券的公众股东须至少为300人,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数不得占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逾50%。
(二)香港创业板市场
1、财务要求
创业板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包括:i日常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上市文件刊发之前两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2,000万港元;ii上市时市值至少达1亿港元。
2、会计准则为《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
3、营业记录及管理层
新申请人必须具备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i管理层在最近2个财政年度维持不变;及ii最近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4、最低市值
新申请人上市时证券与其市值至少为1亿港元。
5、公众持股的市值
新申请人与其证券上市时有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市值须至少为3,000万港元。
6、公众持股量
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
7、股东分布
持有有关证券的公众股东须至少为100人,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数不得占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逾50%。
三、香港上市程序
(一)上市架构的搭建
目前来说上市架构的搭建方式常见的有两种:VIE模式和拟上市控股股东取得海外身份。VIE模式都用于外资限制或禁止进入行业,例如互联网和教育行业,以及轻资产行业,例如连锁超市。但对与重资产行业,如果不属于外资限制或禁止进入的,在香港上市可能面临严格的审查,所以通常情况下,变换控股股东身份是避开关联并购的另一途径。本文着重对后面一种模式进行分析,具体步骤如下:
1、国内经营实体的实际控制人选择信任的人(子女、妻子等)作为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该等人须获得经香港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国家的居民身份。
2、搭建海外架构。
a.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办理BVI公司及公证手续;
b.BVI公司设立拟上市公司一般情况下都在开曼群岛;
c.开曼群岛公司在香港设立公司;
d.与香港律师沟通,确认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保持业绩连续计算。
3、境内重组。
于节省未来重组成本考虑,尽量将拟上市主体纳入一家境内公司然后该公司由境内实际控制人100%控制。
4、将境内经营实体纳入拟上市公司,出于节省成本考虑,此步可采用股权出资的方式。
a.对境内控制公司股权进行评估作价;
b.以评估价格作为参考,香港公司以现金出资,新设公司以股权及现金出资成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现金占注册资本金30%);
c.双方签订合资合同、公司章程;
d.办理审批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香港公司100%取得境内经营资产。
a.外商投资企业履行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内部审批程序;
b.新设公司与香港公司签订股权转让相关文件;
c.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相关股权转让批准事宜;
d.香港公司负责在境外筹措股权转让款项;
e.外商投资企业与外管局沟通,负责将股权转让款项结汇并支付予新设公司。
四、向香港联交所申请上市
1、香港主板市场:
(1)首先提出上市申请,预约暂定聆讯日期;
(2)聆讯日期至少25个营业日之前需要提交上市申请表格,支付首次上市费,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1)至(5)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招股章程较为完备的初稿连同一份上市文件初稿或草稿的只读光碟(第三个财政年度的账目至少应为初稿格式);所有要求的豁免应遵守《上市规则》规定以及《公司条例》条文的初稿;任何账目调查表的初稿;
(3)在暂定聆讯日期前至少十五个营业日之前应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10)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盈利预测初稿以及现金流量预测的备忘录的初稿;
(4)在暂定聆讯日期前至少4个营业日之前应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18)至9.11(23)条规定提交文件;
(5)如果被推荐,则由上市委员会进行聆讯;如果上市申请被拒绝,可酌情向上市委员会提出上诉;
(6)上市委员会进行聆讯后如果拒绝,可向上市(复核)委员会提出上诉;如果批准上市,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24)至9.11(28)条规定提交文件;
(7)在上市委员会聆讯申请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之前,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29)至9.11(32)条提交相关文件;
(8)刊发招股章程及正式通告,证券开始买卖。同时应依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33)条,不迟于预计批准招股章程注册当日早晨11时将有关文件送达香港联交所;依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34)及9.11(38)条,于招股章程刊发后,但于有关证券买卖开始之前,将有关文件送至香港联交所。
2、香港创业板市场
(1)首先提出上市申请,预约暂定聆讯日期;
(2)在聆讯日期至少25个交易日之前提交排期申请表格,附有上市时间表;支付首次上市费用,提交《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2.14、12.17、12.22以及12.23条规定的文件;
(3)由上市科批准,如果上市科拒绝上市申请,申请人可以向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提出上诉;
(4)如果上市科批准上市申请,申请人在收到原则上批准上市通知后,但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之前,依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2.24条向联交所提交相关文件;
(5)刊发招股章程,同时在不迟于预计批准招股章程注册当日早晨11时,依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2.25条向联交所提交相关文件;在招股章程刊发后,但于有关证券开始买卖之前,依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2.26及12.27条提交有关文件;
(6)股份开始买卖。
瑞丰德永总部于香港,16年品牌,500资深人士,全球30多个国家地区设有机构,拥有一支由会计、金融、财务、税务、法律等专业人士组成的高级顾问团队,凭借丰富的经验、强大的资源、雄厚的实力,汇聚中西智慧,为客户提供成立离岸公司、搭建企业架构、资产并购重组、财税规划培训、境外上市IPO、企业境外融资、跨境贸易投资、设立海外基金、家族信托、投资移民、商业秘书等全球行业顾问咨询及企业发展方面提供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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