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如下:
1、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2、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的1%。
3、持有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的50%。
4、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5、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