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减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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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依规披露减持进展和结果。

大股东、3个月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公司的1%,不超过2%。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减持比例应当与大股东合并计算并披露。

大股东集中竞价交易获得股份不适用《、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简称《减持规定》);按照《上市发行管理办法》,的股份不适用《减持规定》,但本要求第4项(《减持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立案期间不得减持的规定除外。

在上市公司或大股东、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侦查期间,行政处罚、刑事判决后6个月内,或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后3个月内,大股东或董监高不得减持。

大股东或特定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受让方任意3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能减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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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10-13 10:26 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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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股东或者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的5%。

2.大股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共同遵守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通过交易减持股份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规定,即共享该1%的减持额度,并分别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受让方持股5%以上或者为控股股东、或者为董监高的,还应当遵守减持规则关于大股东、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发布于2023-6-30 17:28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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