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2、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3、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等。
4、信用账户不能使用自有资金及融资购买退市整理期股票,不能融资买入两市ST类股票。信用账户自有资金不能买入上海风险警示股票(ST股等),可买入深市ST类股票。
5、融资融券交易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6、1)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2)融券期间,客户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3)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
7、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2)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两融:5.99%,资金量大可以做到 5.0%
期权:2元/张,量大1.7元
下期为大家带来 融资融券账户的持仓规则介绍,敬请期待。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1对1私行级陪伴








问一问
分享该文章

5189
联系TA

公网安备:11010802032515号 ICP备案:京ICP备18019099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