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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1-9-8 21:14 广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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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6-24 21:43 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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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1-9-8 23:21 廊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