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行人应当选择一项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上海科创板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上市审核规则》)相关规定,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应当在相关申请文件中明确说明所选择的一项具体上市标准,即《上市规则》第“2.1.2”条中规定的五项标准之一。红筹企业应选择第“2.1.3”条规定的标准之一。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应选择第“2.1.4”条规定的标准之一。
发行人应当结合自身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特点、发展阶段以及上市后的持续监管要求等因素,审慎选择适当的上市标准。保荐机构应当为发行人选择适当的上市标准提供专业指导,审慎推荐,并在上市保荐书中就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逐项说明适用理由,其中对预计市值指标,应当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外部情况、可比公司在境内外市场的估值情况等进行说明。
发布于2021-3-1 10:42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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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自第6个交易日起,涨跌幅限制为20%。以上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参考,如需专业人工服务请点击头像查看加V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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