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对象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最近12个月内不能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不能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不能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不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不能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也不能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方式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其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或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股票期权: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其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或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这是科创板、创业板特有的激励方式。
发布于2025-5-20 20:38 上海


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包括: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在特定职位上也可成为激励对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有污点记录的人员(如最近12个月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等)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股票来源:可以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解决。
激励规模: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有效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10年。
绩效考核:上市公司应当设立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特别是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设立绩效考核指标。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具有特定情形时(如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等),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禁止行为: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发布于2025-5-20 21:02 深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