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多次进行自买自卖;
(二)一组关联账户内关联客户之间大量或多次进行相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三)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四)日内出现大量或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五)一组关联账户内关联客户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情形。
发布于2020-5-6 14:56 北京
发布于2020-5-6 14:53 广州
发布于2020-5-6 16:29 重庆
发布于2020-5-6 17:28 杭州
发布于2020-5-10 16:59 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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