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三类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
3、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
4、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且相同条款的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5、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
发布于2014-5-12 11:02 北京 举报
发布于2014-5-12 09:32 上海 举报
发布于2017-12-14 17:12 成都 举报
发布于2017-12-20 11:54 拉萨 举报
发布于2019-5-9 14:49 成都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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