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作为债权,能为投资者提供的利息很低,吸引力并不高,以2017年发行的“久其转债”为例,其第一年票面利率仅为0.3%,第二年为0.5%,第三年才打到1.0%,直到第六年才有1.8%。
可转债吸引投资者的关键便在于其提供了将债券转成股票的选择权。当正股的价格高于转股价之时,投资者可以顺利转成股票,即可抛售套利。这其中的收益自然是高于单纯债券利息。于是,可转债被认为卖的就是看涨期权。
其实,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可转债也是一样好东西。从可转债本身的债权性质来说,利率低,也就意味着,即便将来要还本付息,上市公司需要付出的代价很低,即是说公司获得了大量的低价融资,比发行公司债划算。若投资者将可转债兑换成了公司股票,那么上市公司就不再需要“还债”。
发布于2018-10-16 13:46 长沙
可转换债券具有债权和股权的双重特性。
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特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债权性
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息。
股权性
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
可转换性
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正因为具有可转换性,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双重特点,对企业和投资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国政府决定选择有条件的公司进行可转换债券的试点,1997年颁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极大地规范、促进了可转换债券的发展。
可转换债券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一方面,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是否转股,并为此承担转债利率较低的成本;另一方面,转债发行人拥有是否实施赎回条款的选择权,并为此要支付比没有赎回条款的转债更高的利率。双重选择权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征,它的存在使投资者和发行人的风险、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并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对股票进行套期保值,获得更加确定的收益。
发布于2018-10-16 13:33 南京
发布于2018-10-16 13:34 重庆
发布于2018-10-18 14:29 武汉
可转债全称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它本身是债券,具备还本付息的性质;但又能在特定的情况下转成股票
发布于2022-9-2 12:58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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