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集合竞价期间:
(1)上市前5个交易日,开盘集合竞价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上市首日发行价格视为前收盘价;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2)第6个交易日起,涨跌幅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
二、连续竞价期间,股票的价格涨跌幅同样为上下10%,其次报价时要满足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具体如下:
(1)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或“买入基准价格+0.1元”的两者取高值;
(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或“卖出基准价格-0.1元”的两者取低值。
发布于2023-6-28 12:49 广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