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基金管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业务的运营风险管理,依据《上海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交易所交易基金,其运营风险管理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运营风险管理,是指交易所交易基金通过本所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的防范、控制与处理。
第四条本所根据需要,可以对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运营风险管理提供指导、进行检查。
基金管理公司应在交易所交易基金上市后一年内向本所提交总结评估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产品运作指标、业务制度、技术系统运行状态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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