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3、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4、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发布于2022-8-5 15:05 杭州



1、持股5%以上股东,一般要求两年以上才能减持。
2、持股5%以下股东,一般要求1年以上才能减持。
3、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不能减持股票。
4、大股东无论持股比例,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股总股数的1%。
5、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6、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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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2-8-5 15:03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