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信托的投资标的是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商业承兑汇票,其中银行承兑汇票占绝大多数。
票据类信托的结构大致为,投资标的多为企业持有和银行通过贴现(转贴现)持有的票据资产,信托公司购买票据资产或其收益权,业务操作中涉及票据鉴别、资金托收等环节的,委托合作银行进行,到期由合作银行向票据承兑行托收,再兑付给投资者。
现状
“主导票据信托业务的一般是银行,票源由银行组织,信托计划一般也由银行代销,信托公司充当的是一个通道角色,谁也不会把他当做自己的主业。”
而银监会叫停票据类信托产品,无疑又砍掉了一块银行信贷资金挪腾空间,对于广大通过票据信托来融资的中小企业,此举也无疑会让他们的融资之路雪上加霜。
然而,更为直接的影响可能在于票据市场,业内人士担心目前票据信托余量在2000亿-3000亿元,叫停该项业务,对银行的票据业务,乃至整个票据市场都将产生较大影响。
发布于2015-10-15 10:34 深圳


发布于2015-10-15 10:46 上海

银监办发[2012]第70号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业务合作行为,防范监管套利,确保信托公司合规经营,提升信托公司自主管理能力,现将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和银信合作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托公司不得与商业银行开展各种形式的票据资产转/受让业务。
二、对存续的票据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信托项目存续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票据业务,到期后应立即终止,不得展期。
三、在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严格遵守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等有关规定。对已超过上述比例要求的信托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
四、各银监局应加强对信托公司票据业务和银信合作业务的监管,督促信托公司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纠正违规行为。同时密切关注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合作动向,防范监管套利,遇有新情况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发布于2015-10-15 09:50 哈尔滨


根据上述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属于营业税金融保险业应税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企业向金融企业(信托投资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税前扣除。
发布于2015-10-15 09:58 郑州
发布于2016-10-5 13:05 杭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