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22-7-25 12:33 北京
1.把自杀作为除外责任,主要是为了防止产生道德风险的发生,遏止通过保险图谋保险金而蓄意自杀,同时也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
2.对于自杀的定义仅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是“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免责。这也意味着,自杀获赔偿是有时限要求的,一般是从保单生效两年后或最后复效的两年后。若此期间,保单因为种种原因停效,如没有及时往账户存钱,则在停效期内若发生保单责任是不能理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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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2-9-26 20:26 北京
北京
资深保险顾问
同城顾问
侯经理
同城顾问
发布于2022-7-25 12:28 成都
原则上,不建议大家随意购买保险,保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每个家庭每个人适用的保险都不一样,建议详细咨询后再选择购买保险!如有需要可以添加我的微信,我会用最专业的的知识帮您选对保险,不踩坑!
发布于2022-7-25 21:44 免费一对一咨询
生命重要啊! 您有什么过不去的事找政府找领导帮忙啊! 千万不要有这样的想法。 亲爱的同胞您千万要坚强啊!
发布于2023-7-4 14:17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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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专业保险顾问宋老师。首先是,希望您能够珍爱宝贵的声明,如果有自杀倾向,务必及时积极就医进行治疗!其二,自杀身故是在保险的免责条款中的,意外险、医疗险完全为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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