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5-12-10 10:17 厦门
发布于2017-2-6 10:29 拉萨

在2006年证监会推出的《再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非公开发行,除了规定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市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大股东认购的为36个月)不得转让,以及募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违规行为等外,没有其他条件,这就是说,非公开发行并无盈利要求,即使是亏损企业只要有人购买也可私募。
发布于2015-2-5 16:43 贵阳


发布于2015-2-6 00:09 株洲
发布于2016-1-17 15:39 成都
发布于2018-2-7 11:54 拉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