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银行
第十条申请成为承办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统一、安全、稳定的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
(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三)有专门负责柜台交易的业务部门和合格的专职人员;
(四)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活跃,申请前二年债券业务量排名靠前;
(五)申请前连续三年为国债承销团成员;
(六)申请前二年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无重大违规记录;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于经理TEL-V信号:15881427556
扣扣:2181833545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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