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防范债券交易达成后未来结算违约的风险,建立履约保障机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主协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保证金集中保管,是指经债券交易双方约定,为提升其履约信用,将其用于向交易对手方提交履约保证的资金存放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在相关交易结算未完成前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予以冻结和保管的行为。
第三条 中央结算公司根据结算成员自愿原则,为结算成员提供保证金集中保管服务,集中保管的保证金全额存入中央结算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账户中。
第四条 结算成员在接受中央结算公司提供集中保管保证金服务前,应与中央结算公司签署《保证金(券)保管协议》,并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交易结算履约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
第五条 结算成员开立专户所用的名称应与其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名称一致,开立专户时,还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附件1);
(二)债券交易结算履约金专户开户申请(见附件2);
(三)债券交易结算履约金专户预留印鉴卡(见附件3);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甲乙类结算成员印鉴卡中指定返还保证金的资金汇路(以下简称指定汇路)应与其接收中央结算公司划拨债券兑付资金的汇路一致。如乙类成员是通过其清算代理行接收兑付资金的,可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其自身在开户行的资金汇划路径。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保证金集中保管,是指经债券交易双方约定,为提升其履约信用,将其用于向交易对手方提交履约保证的资金存放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在相关交易结算未完成前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予以冻结和保管的行为。
第三条 中央结算公司根据结算成员自愿原则,为结算成员提供保证金集中保管服务,集中保管的保证金全额存入中央结算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账户中。
第四条 结算成员在接受中央结算公司提供集中保管保证金服务前,应与中央结算公司签署《保证金(券)保管协议》,并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交易结算履约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
第五条 结算成员开立专户所用的名称应与其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名称一致,开立专户时,还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附件1);
(二)债券交易结算履约金专户开户申请(见附件2);
(三)债券交易结算履约金专户预留印鉴卡(见附件3);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甲乙类结算成员印鉴卡中指定返还保证金的资金汇路(以下简称指定汇路)应与其接收中央结算公司划拨债券兑付资金的汇路一致。如乙类成员是通过其清算代理行接收兑付资金的,可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其自身在开户行的资金汇划路径。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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