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全国股转公司进一步明确,发行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发行对象涉及持股平台,即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如果在证监会监管问答发布前发行方案已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可继续按照原有的规定发行,但发行方案中没有确定发行对象的,则发行对象不应当为持股平台;如果在证监会监管问答发布前发行方案尚未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当按照证监会监管问答的规定发行。而在此前已经存在的持股平台,不得再参与挂牌公司的股票发行。此外,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分别在“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和“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中就本次发行对象是否存在持股平台发表明确意见。
全国股转公司指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且发行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发行对象涉及持股平台的,如果在证监会监管问答发布前已完成首次信息披露,可继续按照原有的规定进行重组;如果在证监会监管问答发布前发行方案尚未完成首次信息披露的,应当按照证监会监管问答的规定进行重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分别在中介机构专项意见中就重组涉及的发行对象是否存在持股平台发表明确意见。而通过设立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的,挂牌公司应当履行法定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其他人追问
华泰证券经理 -股票
帮助10万+人 | 好评4.1万+
联系TA
在线
国泰海通证券经理 -股票
帮助9.3万+人 | 好评3万+
联系TA
中信证券经理 -股票
帮助10万+人 | 好评3.1万+
联系TA


1对1私行级陪伴








问一问
分享该文章
3685

公网安备:11010802032515号 ICP备案:京ICP备18019099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