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割商品
铸造铝合金期货交割商品品级详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铸造铝合金期货合约》。交割铸造铝合金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企业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交割铸造铝合金的检验方法应当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交割商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铸造铝合金期货交割商品的规格与包装、必备单证、溢短和磅差等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铸造铝合金期货业务细则》的规定执行。
(二)交割地点
用于铸造铝合金期货交割的铸造铝合金锭应当存放在室内库房。
(三)交割结算价
铸造铝合金期货合约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
(四)标准仓单有效期
组成每一标准仓单的铸造铝合金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60日,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标准仓单的生产日期。
铸造铝合金每一仓库标准仓单的有效期为该批次产品最早生产日期起360天以内,并且该批次产品应在最早生产日期起180天内进入交割仓库方可制成标准仓单。
(五)交割流程
1、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五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四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该月份持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强行平仓。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2、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五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四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该月份持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强行平仓。
3、交割期是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二个工作日。该二个工作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交割日,第二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交割程序如下:
(1)第一交割日
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列明的品种、牌号、数量及交割库名称等。
卖方交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2)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二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卖方收款。交易所应当在第二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交割货款给付时间。
4、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铸造铝合金期货业务细则》的规定执行。
(六)期货转现货
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会员(客户)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方向相同的仓单或者其他提货凭证的交换行为。
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为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的协议价。
铸造铝合金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交易所结算的,卖方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向买方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