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发生意外事故,且在发生该事故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当累计赔付达到时,本合同对该旅游者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3、意外金。被保险人在约定区域内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治疗的,对于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累计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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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意外残疾保险金。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3、意外金。被保险人在约定区域内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治疗的,对于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累计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