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全面取消股息红利税
发布时间:2015-9-14 07:35阅读:1065
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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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股息红利税进行调整。其中,持股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再次对股息红利税进行调整,这是顺应目前市场呼声的。基于今年6月15日以来的股市暴跌,市场对各种维稳措施充满了期盼,这其中就包括对股息红利税的调整。而与2012年11月16日管理层首次推出的红利税差别化征收政策相比,本次股息红利税的调整无疑有了一个小小的进步,那就是对持股1年以上的,原来的红利税政策需要征收5%,而新的红利税征收政策改为免征了。
但对股息红利税的征收只是作出这样的修改显然是不够的。实际上,对股息红利税的征收,不仅持股超过1年的投资者需要免征红利税,而且持股不满1年的投资者,包括持股在1个月以内的投资者,都应该免征红利税。也就是说,股息红利税的征收应予以全面取消。
应该说,相关部门本次对股息红利税调整的意图是非常明显的。那就是鼓励长期投资行为。管理层的这份用心是良苦的。但这种鼓励的效果其实是有限的,它甚至有可能构成对投资者的一种误导。因为作为理性的投资者来说,应该奉行的是价值投资,而不是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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