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共同优化点
1、主板调整新股
主板股票及主板存托凭证放开初期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第6个交易日起恢复10%涨跌幅限制。
2、主板调整盘中停牌规则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成交价格较当首次波动达到或超过30%、60%的,各停牌10分钟。
详细规则: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单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为10分钟;
(一)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二)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3、主板增加价格笼子规则
主板股票及主板存托凭证阶段限价申报范围适用“2%价格笼子”或“10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机制安排。
详细规则:股票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有效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和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高值;
(二)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和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低值。
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
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
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近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以截图为例,如果客户做限价买入委托。
首先计算“2%价格笼子”:17.40*1.02=17.748元,四舍五入后17.75元;
其次计算“10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17.40+0.1=17.5元;
按照孰高值原则;客户限价买入委托的有效申报价格为不高于17.75元。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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