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规则要求
上交所:
关于交易时间
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 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14:57至15:00的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
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买卖股票的,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
(一)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和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高值;
(二)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和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低值。
前款所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
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
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
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
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关于开盘价和收盘价细则:
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格,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基金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关于科创板:
本所对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万股;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5万股。卖出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一)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二)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前款所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深交所:
关于交易时间: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证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9:25 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
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 为连续竞价时间。
14:57 至 15:00 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可实现T 0的品种:
(一)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二)上市交易的货币市场基金;
(三)黄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四)跨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
(五)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关于申报主要规则:
关于时间:
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 个交易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每个交易日 9:20 至 9:25、14:57 至 15:00,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
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关于交易价格和委托数量: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证券的,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 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证券时,余额不足 100 股(份)部分,应当一次性 申报卖出。
证券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 100 万股 (份)。
创业板股票限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30万股, 市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 15 万股。
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存托凭证的计价单位为“每份存托凭证价格”,基金交易的计价单
位为“每份基金价格”。
A股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 民币;基金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B
股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港元
关于涨跌幅:
主板股票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创业板股票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 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关于限价申报有效申报价格:
(一)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 102%和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高值;
(二)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 98%和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低值。
(三)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近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申报时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或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涨跌幅限制价格、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上限或下限与基准价格之差的绝对值低于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基准价格增减一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计算相应价格。
涨跌幅限制价格、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上限或下限低于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作为相应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