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9日讯 外汇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宁汇罚〔2023〕1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国家局济宁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责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42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45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交易管理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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