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所之交易规则
一、交易时间
《交易规则》:采取竞价交易的股票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9:15—9:25:开盘集合竞价时段
9:25—9:30:静默期
9:30—11:30、13:00—14:57:连续竞价时段
14:57—15:00:收盘集合竞价时段
15:00—15:30:大宗交易时段
二、接受申报的时间
《交易规则》:北交所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每个交易日9:20至9:25、14:57至15:00,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三、价格稳定机制
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前收盘价为基准,限制全天交易价格最大涨跌幅度。
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以申报价格为基准,申报有效价格范围动态调整,超出申报有效价格范围的订单无效。
1.价格涨跌幅限制
《交易规则》:北交所连续竞价股票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30%。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放开涨跌幅限制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首日;
②退市整理期首日;
③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限价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交易规则》:有价格涨跌幅限制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5%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高为准);
②卖出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5%或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低为准)。
四、临时停牌机制
1.《交易规则》:无价格涨跌幅的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交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①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②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单次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股票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2.解读
①临时停牌机制仅适用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
②临时停牌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
③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④临时停牌期间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未匹配量。
五、北交所股票申报数量
《交易规则》:
①通过竞价交易买卖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股。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②股票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
③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
④股票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解读:投资者申报不再有整数倍要求,可以1股为单位增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