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微信圈的朋友都听说了,并且也知晓了大致的方向。但是,具体的细节要等到意见稿正式文件下发才知道。”一家董秘对此表示,“我们也向证监局进行了求证。可以确认的是,征求意见稿已经下发到了地方证监局。估计应该快了。”此前,证监会规定,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为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要,创业板对发行人设置了两项定量业绩指标,以便发行申请人选择。第二条重要的修订意见则是,允许互联网与高技术公司在未盈利的情况下也可以发行,但要求现金流的稳定,并满足以下条件,即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在不短于12个月;高技术类企业科研经费占收入的比率,近三年平均值不低于10%。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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