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在现在社会习以为常的形式下,这种现象是比较常见又重要的博弈特征。这种情形还经常出现在攻击这些社会组织中的某个论点时,而且绝大部分的批评是针对自由放任的假象秩序。这种论点大概是这样的:即使博弈规则是具有对称性的,即绝对的、正式的,也无法高效地保证所有的参与者在应用这些博弈规则时是公正的、对称的。实际上,这里提到的无法高效保证所涉及的问题还是较少,因为参与博弈的成员总是会用某种不对称的方式实现合伙。
若是能够建立关于博弈赛局中局中人合伙的某种理论,便能了解上面所提到的传统意义上对这种规则的批评。这里必须强调这种比较典型、常见的“社会”现象其实更多的是出现在三个及以上的博弈中。
由此看来,在零和三人博弈的赛局中,这种博弈中比较有策略意义的地方就是其中的两个局中人建立的合伙的可能性。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提到的合伙并不是双方约定好互相选择对方的号码而形成博弈规则上的偶合。
由于博弈规则是完全对称的,所以必须在相同的基础上考虑到博弈中的局中人之间可能出现的三种合伙的可能性,按照博弈的规则来看,假设三个局中人之间只形成了一个合伙,那么这两个建立联盟的合伙(即局中人,1、2之间,1、3之间,或者2、3之间)的局中人,将从第三个局中人那里获得一个单位的收益,即两个合伙的局中人每人获得半个单位的收益。
至于最终会在博弈中形成这三种合伙的可能性中的哪一种,并不是我们的理论所要探究的问题。此时,我们只能说,若是在零和三人博弈的赛局中,没有形成合伙这种现象是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的。关于他们之间究竟会出现何种合伙情况,还需要寻找甚至建立一些我们在现阶段并未分析的因素。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