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31日,部分公募基金公司收到监管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业绩比较基准监管的通知》,要求审慎做好相关工作,进一步优化业绩比较基准监管、保障投资者权益。一是在产品设计中应审慎确定业绩比较基准,在向证监会机构部提交的产品注册申请材料中,应对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原因及其合理性做详细论述。二是在修改被动型指数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应充分论证其对持有人利益的潜在影响,涉及影响的,应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三是在修改业绩比较基准公告中,应对修改原因进行详细披露,以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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